(2016)冀10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鲍友德与翁常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友德,翁常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友德,女,汉族,1942年8月1日出生,家住陕西省白河县小双乡中皇村二组。被执行人翁常友,现因犯罪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友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常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翁常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陕西渭南监狱服刑,其没有收入来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翁常友名下再没有银行存款、亦没有房产和机动车辆,确实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廊刑初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铁苓审判员 田汝勇审判员 薛智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