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刑初字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字8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成元路28号挂有“红星家电制冷维修”招牌的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以营利为目的,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5台放置于游戏机室内供人赌博。2016年5月20日,该游戏机室被查获,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上述15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易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十五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