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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末平与施远忠、施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末平,施远忠,施彩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54号原告:周末平,经商。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远忠。被告:施彩苗。原告周末平诉被告施远忠、施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