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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宝林申请执行崔清燕、武凤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崔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崔某某,女,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武某某,男,地址克什克腾旗。丁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武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崔某某、武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