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4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鑫泰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纳药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鑫泰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纳药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666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明鑫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光。委托代理人徐军,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博纳药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化。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被告双方在《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协商不成,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协议注明的被告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被告送货地址亦是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且实际向被告送货地址均是上述地址;法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亦是上述地址。综上,被告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虽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长兴路1号取得了使用权,但未实际使用,被告办事机构仍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采购框架协议》等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为被告新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11月19日分别两次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均变更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深圳市龙华新区该地址为被告名下的不动产项目的投资经营,该投资行为应属被告的经营活动,故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应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告注册登记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长兴路1号博纳智谷厂区”,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注册地址,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等材料,该邮件于2016年7月28日以“多次上门找不到此公司、电联客户号码语音提示”为由退回。本院经与原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向本院提供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的地址,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述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8月10日签收。且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上被告的地址均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大磡二村博纳工业大厦,故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被告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博纳药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黄 梦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