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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兴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兰,寇荣珍,寇荣霞,寇荣娟,寇荣萍,寇荣艳,寇荣华,寇文静,寇文博,郑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兰,1930年5月25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寇荣珍,1963年5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寇荣霞,1952年10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寇荣娟,1952年10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寇荣萍,1966年3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寇荣艳,1971年12月23日出生,女,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寇荣华,1974年3月31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寇文静,1969年5月14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寇文博,1976年10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郑兴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王洪兰、寇荣珍、寇荣霞、寇荣娟、寇荣萍、寇荣艳、寇荣华、寇文静、寇文博与郑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04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