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孙云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卡伦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宗守被执行人孙云龙,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龙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晶峰审判员 王景东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