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武艳霞与王林、崔小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霞,王林,崔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武艳霞,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林,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崔小艳,女,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74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艳霞与崔小艳、王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王林、崔小艳的征地补偿款及分红并扣划申请人的方式偿还所欠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