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允伟与祝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允伟,祝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810号原告朱允伟,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志宏,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新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允伟诉被告祝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