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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允伟与祝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允伟,祝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810号原告朱允伟,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志宏,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新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允伟诉被告祝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