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茂亮与刘文丽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茂亮,刘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魏茂亮。被执行人刘文丽,居民。申请执行人魏茂亮申请执行刘文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执字第946-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607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