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福毅申请执行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毅,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孙福毅,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孙福毅申请执行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579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西劳人仲案【2016】12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 阳 烨执行员 王丁一代理审判员陈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雯 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