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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庄银锋与被告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珍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银锋,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珍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545号原告:庄银锋,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颖,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瑞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洪珍珠,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银锋与被告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颖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银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立即偿付庄银锋面衬款69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庄银锋开办“足泰兴面衬厂”,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共同向其购买面衬。2015年10月6日结欠面衬款69770元,有公子世家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为凭。现经庄银锋催讨,未予偿付。被告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综合答辩称,1.本案是公子世家公司的债务,洪珍珠系公司财务人员,代表公司与庄银锋结算,是其职务行为;2.本案属于货款,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不存在利息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庄银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庄银锋开办“足泰兴面衬厂”,尚未办理企业注册登记;3.企业登记查询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公子世家公司的诉讼资格;4.户籍证明一份,证明洪珍珠的主体资格;5.《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面衬款的事实。对此,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对账单真实性没有意见,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但是出具对账单的洪珍珠系公司财务人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的主张与答辩意见相同,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声明书一份,证明洪珍珠系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表公司与庄银锋结算;2.(2014)晋民初字第913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同上。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庄银锋、被告公子世家公司、洪珍珠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双方对此亦均予认可,故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诉争交易主体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证据5《对账单》内容体现,洪珍珠在出具该单据时已披露了结欠单位为公子世家公司,结合公子世家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和原告自述将交易标的物面衬送至公子世家公司厂房处的履行方式,可证实洪珍珠作为公子世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表公司对外出具结欠凭证交由原告收执的事实,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依照合同相对性,可以确认诉争合同的交易相对方为公子世家公司,讼争货款的还款责任应由公子世家公司承担。故原告认为被告洪珍珠应共同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公子世家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庄银锋经营的“足泰兴面衬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购买面衬,2015年10月6日,由公子世家公司财务人员洪珍珠代表该公司进行结算,确认结欠庄银锋货款69770元,该款至今未予偿付。庄银锋于2016年7月14日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银锋与被告公子世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公子世家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全部偿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即除要求公子世家公司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故被告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洪珍珠共同偿付诉争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庄银锋货款69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庄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晋江公子世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