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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锦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锦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752号原告林某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锦州市凌河区铁新南里******号。身份证号210703196602092613被告李某某,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锦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0-34号。身份证号210703196811022021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露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34584L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B区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598381900负责人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公司职员。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锦州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锦文代理审判员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蔡文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