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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邓昌秀与谭弟红、周俊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秀,周俊杰,周宗和,谭弟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825号原告:邓昌秀,女,1947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东(原告邓昌秀之子),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周俊杰,男,200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宗和,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谭弟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秀诉被告周俊杰、周宗和、谭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昌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昌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邓昌秀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