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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1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仁玉,曹仁贵,曹仁兵,曹仁礼,谢锦刚,邓世祥,邓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109号申请人:曹仁玉。申请人:曹仁贵。申请人:曹仁兵。申请人:曹仁礼。申请人:谢锦刚。被执行人:邓世祥。被执行人:邓世才。申请人曹仁玉、曹仁贵、曹仁兵、曹仁礼、谢锦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世祥、邓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