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宪刚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刚,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右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初158号原告曾宪刚,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龚泽锐,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右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6号8单元7-1。法定代表人蔡真,总经理。原告曾宪刚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宪刚承担。审 判 长  黄玉文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