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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富顺装潢印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新蜀乡泡菜厂、阮宗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富顺装潢印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新蜀乡泡菜厂,阮宗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4667号原告成都市富顺装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社区18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6226145-0。法定代表人母海东。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新蜀乡泡菜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崇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258836-7。负责人阮宗葆。被告阮宗葆,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富顺装潢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新蜀乡泡菜厂、阮宗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富顺装潢印务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