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朱允清、龙林强、郭军、冯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朱允清,龙林强,郭军,冯灿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允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林强。原审被告:郭军。原审被告:冯灿斌。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允清、龙林强及原审被告郭军、冯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依据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六建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另外两个被告的住所地一个为长沙市岳麓区。一个为湘潭市雨湖区,本案中的三个被告均不在吉首市;二、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建安公司未与两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16日,为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62159库外输油管线吉首市乾州至凤凰拉务段的加固和穿越工程,被告湖南六建公司以六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2159库外输油管线加固施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朱允清签订了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班组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协议约定的施工系采用包工包料,工程款按实结算的形式进行承包,且协议中所涉施工工程系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该协议的性质并非劳务合同,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该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中的建设项目位于湖南省吉首市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六建公司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向上诉人送达证据副本,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此认定吉首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错误。上诉人并未收到也不知晓原审原告提供的《班组承包协议》,被上诉人承包的施工内容是劳务分包。因此,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班组承包协议》应属无效,上诉人未授权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没有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地,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吉首市,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因此,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卓凤霞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代理审判员 向星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