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诚、夏士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诚,夏士双,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宪,该××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诚。被执行人夏士双。被执行人马建忠。本院在执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诚、夏士双、马建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