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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兵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兵,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任兵,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才,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