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保银与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银,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冯保银。被执行人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丙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冯保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