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云巍,金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云巍,金啟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047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云巍,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普洱市。被告:金啟凤,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巍、金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