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树千与巨亚娟、王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王某甲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诉讼,本案并非股权转让纠纷而是属于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驳回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原审被告王某及案外人兰州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虽约定了管辖,但被上诉人巨某某并非该协议当事人,《还款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被上诉人巨某某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王某住所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86号802,因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件的性质及重复诉讼的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