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肖运宜、曹忠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运宜,曹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监1号监督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肖运宜,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栈江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曹忠良,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诉人肖运宜因与被申诉人曹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以中检二区民监[2016]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永前审 判 员  区锦棠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