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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洪斌与科左后旗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斌,科左后旗教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897号原告梁洪斌,男,汉族,无业,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科左后旗教育局,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周长占,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斌与被告科左后旗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洪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秀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