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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嘉鸿(上海)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西科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鸿(上海)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西科仕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嘉鸿(上海)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委托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科仕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鸿(上海)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科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鸿(上海)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负担。审 判 长  郭莉敏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