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卿与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卿,李伟锋,刘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卿,男,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锋,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阁,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伟锋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文卿申请执行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锋、刘文阁按照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991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38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991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38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游俊豪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鸿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