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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卿与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卿,李伟锋,刘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卿,男,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锋,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阁,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伟锋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文卿申请执行李伟锋、刘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锋、刘文阁按照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991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38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991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38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游俊豪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鸿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