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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世华被申请人左佃国、左永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华,左佃国,左永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482号申请人林世华,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左佃国,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左永元,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中段。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林世华被申请人左佃国、左永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世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佃国、左永元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左佃国、左永元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林世华名下位于武城县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林世华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以及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