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业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业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020号罪犯张业彬,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男,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贺八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业彬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张业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27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梧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业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业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张业彬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张业彬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业彬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4.9分。本院认为,罪犯张业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业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