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范宇与被告苏文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宇,苏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745号原告:范宇,男,1982年10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苏文龙,男,1985年7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经理。原告范宇与被告苏文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范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宇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