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与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民初5742号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经营者艾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经营者朱某某。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与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经营者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诉称,2014年,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从原告处购买水暖材料在当地销售,被告拉货后货款未付清,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现被告早已将货物卖完,但货款迟迟没有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利息9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但被告当时在原告处多次购货,双方虽没有签口头合同,但5000元其实是退货、换货保证金,现原告拒绝退货,应退货后双方结算被告再付钱。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据一支,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前后,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从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多次赊购水暖材料,2014年2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5000元,被告经营者朱某某向原告经营者艾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欠款系货物保证金,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某某油田物资销售处偿还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某某市安楠水暖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