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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全胜与刘瑞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胜,刘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胜。被执行人刘瑞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胜与被执行人刘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