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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永媛、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廖淑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媛,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廖淑月,廖书娱,黄若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百中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廖永媛。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海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法定代表人:徐素英,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廖淑月。被执行人:廖书娱。被执行人:黄若秦。申请复议人廖永媛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93-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廖永媛提出其在《借款合同》和《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上未签字,也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代签,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和如何法律文书等事由,可以另行通过申诉等法律途径进行诉求。关于廖永媛提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个人两个账户是错误的,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个人两个账户的冻结异议,实际上属于异议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但从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来看,廖永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之一,当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时候,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其个人账户,而不是他人账户,因此田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廖永媛提出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法院解除其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10×××15账号上的存款96000元和在建行南宁望园路支行62×××82账号上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廖永媛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廖永媛称:申请人未收到也未签收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93-1号执行裁定书,失去申辩说明廖永媛两个账户款项性质的说明。在(2015)阳法执字第393-2号执行裁定书中,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廖永媛是被执行人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有异议人的签名、手印,那么异议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此款无须证明,对手印和签字做技术鉴定即可真相大白。且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能提供任何实际证据、或者书面证据证明两个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属廖永媛个人存款,而仅仅是口头上申辩。事实上银行的交易信息表及广西建工集团第九分公司开具的文件,已充分证明廖永媛以上的两个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属公款非私款。(2015)阳法执字第393-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故意扭曲异议人的本意,异议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并非执法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而是廖永媛两个账户的款项是公款还是私款的问题。既然事实依据清楚的证明了廖永媛两个账户上的资金属公款非私款,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封账户,把公款还给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本院查明: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徐素英、廖永媛、廖淑月、廖书娱、黄若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阳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徐素英、廖永媛对被告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上述借款90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阳法执字第39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廖永媛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10×××15账号上的存款96000元和在建行南宁望园路支行62×××82账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廖永媛对被告田阳县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上述借款90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申请复议人廖永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强制措施,田阳县人民法院冻结廖永媛个人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讼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廖永媛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麻永彤审判员  牙黎明审判员  吴锡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