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英兰与魏金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兰,魏金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101号原告:刘英兰,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金超,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英兰与被告魏金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英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旺到庭,被告魏金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都是从事服装加工与生产行业。从2010年1月份至2014年,我为被告加工工作服、校服、泳装、棉袄等,2015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打了两张欠条给我,其中一张是50000元,另一张是3750元,合计53750元。该款经我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53750元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1月份至2014年,原告为被告加工工作服、校服、泳装、棉袄等服装材料。2015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载明欠50000元,另一张载明欠3750元,合计欠款53750元。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校服、泳装、棉袄等部分服装材料,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现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给付原告加工费53750元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英兰欠款53750元;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魏金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娟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