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代华与吴秀钦、陈绍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华,吴秀钦,陈绍良,吴国荣,林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杨代华,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钦,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良,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国荣,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丽文,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华与被告吴秀钦、陈绍良、吴国荣、林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代华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90元,减半收取为13745元,由原告杨代华承担。审 判 长 郑季胜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施龙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