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西结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27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华旅公司与西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西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暂以6.4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