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关万江与柯柏林、柯清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万江,柯柏林,柯清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805号原告:关万江,住乾安县。被告:柯柏林,住乾安县。被告:柯清泉,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万江与被告柯柏林、柯清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关万江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