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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瞿煦与陈静、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煦,陈静,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562号原告瞿煦,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21日,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陈静,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27日,陕西省安康市人。被告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汉滨区科技中心办公楼一楼。负责人:高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煦与被告陈静、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环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煦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瞿煦承担。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