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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任立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613号罪犯任立平(曾用名任德平),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2002)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立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600元(已赔付)。2003年9月1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6年2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8年9月12日、2011年4月27日、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任立平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任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然因身体疾病长期用轮椅代步,但能够利用自己的特长帮助他犯写家信等一些文字性的东西,综合表现较好。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任立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立平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任立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