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德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英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被申请人:陈德英,女,1943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葛祥林与被申请人陈德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德英银行存款37884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葛祥林以与陈德英达成调解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德英银行存款37884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39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葛祥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