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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号行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翠红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红,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3号行初172号原告马翠红,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525264-5.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庭。委托代理人佟帅、段汉杰,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马翠红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马翠红于2016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翠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翠红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马翠红。审 判 长  邢 燕人民陪审员  韩桂英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慧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