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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江明、张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江明,张冬梅,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5654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江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告:张冬梅,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芙蓉路(金地如意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纯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农商行)诉被告胡江明、张冬梅、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江明、张冬梅、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江明、张冬梅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算);2.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7日,被告胡江明、张冬梅经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泗阳农商行借款4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1.7%,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违约年利率为17.55%,现尚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被告胡江明、张冬梅、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2月7日,原告泗阳农商行作为贷款人,被告胡江明作为借款人,被告张冬梅作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泗阳农商行借款400000元给被告胡江明、张冬梅,借款年利率为11.7%,于2014年11月10日还款,到期日结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3年12月7日,原告泗阳农商行向被告胡江明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4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泗阳农商行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农商行与被告胡江明、张冬梅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泗阳农商行将400000元汇至被告胡江明的账户内之后,即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泗阳农商行要求返还4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胡江明、张冬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11.7%,自逾期之日加付50%的利息,则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即自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1月10日应按年利率11.7%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应按年利率17.55%计算。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江明、张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一是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算);二、被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胡江明、张冬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胡江明、张冬梅、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昱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