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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建义与王兴传、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义,王兴传,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894-1号申请人王建义,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兴传,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233813元,利息191103元,诉讼费6229元,执行费6273元,总计437418元及逾期利息(以23381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33813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传、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37418元及逾期利息(以23381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33813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