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执6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劳天勇、蒙瑞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天勇,蒙瑞建,蒙秀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680-5号申请执行人劳天勇,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丰塘镇xxxx教师,现住。被执行人蒙瑞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住。被执行人蒙秀广,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劳天勇与被执行人蒙瑞建、蒙秀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40.728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蒙瑞建于2016年9月12日自愿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劳天勇经济损失2040.7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施 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