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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玖天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玖天,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徐玖天,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5日,居民。被执行人: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武侯镇钟楼村6组。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徐玖天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徐玖天所借50万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同年7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逾期,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徐玖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因涉嫌犯罪,均被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该公司名下选矿厂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等)价值10655141.00元(2012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全部抵押给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遂对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11800.00元的股权予以冻结,目前该股权变现困难;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另一财产——一宗土地,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徐玖天遂向本院申请对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目前变现困难,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对徐玖天申请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问题,本院正在审查中。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院将裁定终结对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目前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辉审 判 员  晏平代理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