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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235号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香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民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晓明。本院审理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