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夏某某,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344号原告:熊某某,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贤(系熊某某姐夫),住桃花江镇近桃路新星二巷8附1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被告:莫某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以出现新的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