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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国信与甄平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信,甄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81号之二申请人:王国信,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甄平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15号判决,扣押被申请人甄平军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