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国信与甄平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信,甄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81号之二申请人:王国信,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甄平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15号判决,扣押被申请人甄平军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