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西略阳和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祥玉、王威栋、陈玉杰、略阳县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华、邹丽萍、李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略阳和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祥玉,王威栋,陈玉杰,略阳县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华,邹丽萍,李新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23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被告陕西略阳和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何家岩镇煎茶岭村。法定代表人李祥玉。被告李祥玉,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王威栋,男,住陕西省略阳县,系被告李祥玉之夫。被告陈玉杰,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略阳县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北街糖司小区2号楼5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赵志华。被告赵志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邹丽萍,女,住陕西省略阳县,系被告赵志华之妻。被告李新利,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西略阳和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祥玉、王威栋、陈玉杰、略阳县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华、邹丽萍、李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400元,减半收取计19700元,依法减收9700元,实际收取10000元,由被告陕西略阳和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明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代理审判员 李薇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