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培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嘉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劲涛、被告人王培新及其辩护人陈嘉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培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服装城肯德基门前,趁被害人计某某不备之机,右手持镊子被害人外衣兜内的白色三星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6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培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服装城肯德基门前,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右手持镊子将被害人外衣兜内的白色华为4X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6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培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夜市一摊位前,趁被害人邵某某购物之机,右手持镊子将被害人左侧外衣兜内的白色魅族MX5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欲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培新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赃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哈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门诊病历、物证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计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培新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培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 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笑莹